一周前收到了公安局交警大队的短信,提示昨晚在一个 T 字路口闯红灯了,次日在交管12123违章记录上看到了照片,一张四宫格合图。主要的三张照片,因为对面没有摄像头,都是从背后的这个取的,一张是在停止线前,一张是整车越过停止线,还有一张是更向前行驶的,三张照片里信号灯都是红灯。
我一看这情况,坐实了!再仔细看,车子没有亮起制动灯,也就是说没有减速刹车的意思,我要是交警,认真起来也是要判为闯红灯的。
不过,记忆中还是有三张照片判定闯红灯的认定标准的,第一张是停止线前,第二张是越过停止线,第三张是越过对面停止线。而据老婆说,这次违章的情况是,在到达停止线前红灯已经在闪烁,在到达对面停止线前已经转为绿灯了。因此,按照上面三张照片的说法,可以不算闯红灯。
然而,姑且一试地申诉了,结果是申诉失败。结果不意外,从交规精神上来说,我老婆有些轻忽冒进,主观上的故意很明显,处罚的目的便是打击这种危险的驾驶习惯。从技术层面上说,三张照片的依据我也不太清楚,难说有明文规定。对面没有摄像头,难以厘清边界。更重要的是,从中感到了一丝鸡贼和浓浓的针对。
当然,或许还有一个机会扳回来,把行驶记录仪录像取出去申诉。不过,交警毕竟是裁判员,抓住不减速的主观故意,就很难有机会。况且,有三本驾照可用,也懒得折腾了。